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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保存原包裝!洗衣機退貨遭遇“馬拉松”
雙擊自動滾屏 發布者:awangsky 發布時間:2013/7/3 閱讀:408次 【字體:

      邵女士通過網絡買了一臺洗衣機,梁先生在超市買了10袋大米,兩人均因產品質量問題要求商家退貨,不料都經歷了一場“馬拉松”――邵女士耗時1年半才將洗衣機退還商家,而梁先生退還10袋大米也花了半年。日前,長寧區法院審結了這兩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依法維權時要重視證據收集。

    扔了包裝無法退貨?

    2011年9月,邵女士以1499元在某知名網站購買了一臺某品牌5.5公斤容量的滾筒洗衣機。第二天洗衣機送上門。次日,該品牌客服上門進行安裝。當晚,邵女士試用洗衣機時,發現洗衣機滾筒怎么也動不起來。邵女士通過該品牌客服熱線反映問題。不久維修人員上門鑒定,當場出具手寫鑒定單,明確處理方案為“退機”。邵女士立即聯系購物網站客服人員申請退機。

    但客服人員起初告知邵女士,因她沒有保存洗衣機原包裝,無法辦理退貨,只能換貨。后又松口說沒有原包裝也可以退貨,但需要邵女士為洗衣機提供紙質包裝。邵女士則提出,退、換貨都能接受,但網站必須賠償她1800元。雙方協商未果。去年12月,邵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經營該網站的信息技術公司對涉案洗衣機作退貨處理,退還購機款1499元,并賠償自購機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因無法使用洗衣機而耗費家務勞動時間折算的損失9523元及電話費等損失100元。

    法庭審理后認為,本案主要爭議是:涉案洗衣機作退貨處理后,被告是否應向原告賠償及賠償多少。我國《產品質量法》及國家經貿委《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都沒有對法定期限內存在性能故障的商品退貨附加涉及包裝的條件,因此被告先后以原告未能提供原包裝及其他紙質包裝為由,不予辦理退貨,客觀上給原告生活造成了不便,被告對此負有一定責任。但原告也未舉證證明存在“家務勞動時間”損失。因此,法庭酌情判定涉案洗衣機按退貨處理,被告公司賠償邵女士100元,駁回其余訴請。

    大米出蟲誰擔責

    去年8月,梁先生在某大型超市中山公園店買了10袋10公斤裝、單價為61.3元的“金花東北米”。梁先生付款后即向店方交涉,說他前段時間買了兩袋同批號的大米,米中發現有黑色小蟲,已作退貨處理,現再次買到這批大米,店方必須給予退貨并按10倍貨款予以賠償。雙方爭執不下,經民警協調,梁先生先將大米帶回家里存放,但他并沒有當場打開包裝查看大米狀況。

    過了一段時間,梁先生確認這些大米出蟲,便向法院起訴,提出4項訴訟請求:要求超市對這10袋大米作退貨處理;賠償10倍貨款的懲罰金6130元;賠償保存費750元;賠償誤工費2000元和精神損失費1000元。被告超市則向法庭提供了該批號大米生產許可證及質量檢驗報告,以證明涉訴大米的質量是合格的。超市同時認為,大米是初級農產品,并不適用《食品安全法》。因此僅同意退貨,不同意其他訴求。

    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一是涉訴大米是否適用《食品安全法》;二是涉訴大米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經審理法庭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大米作為預包裝食品,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及據此制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次,原告未能提供明確證據證明涉訴大米在購買之日起就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據此,法院于日前作出判決:10袋大米作退貨處理,駁回梁先生其余訴請。

    法官提示

    長寧區法院民一庭法官陳婷婷表示,消費者提出訴求,一定要保留相應的證據作后盾。這一點在訴訟中尤為重要。

    前一個案例,邵女士提出了“家務勞動時間”損失,由于該項主張沒有相應證據可以證明,難以得到支持;后一個案例,梁先生未當場開袋驗證固定證據,法庭難以確定大米出售時生蟲的事實,10倍賠償就無從談起了。因此,消費者在依法維權時,特別要重視收集、固定、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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